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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美清与邓令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清,邓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周美清,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邓令刚,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生,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庆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