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宏与大庆市大富豪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宏,大庆市大富豪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宏,女,鄂伦春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大富豪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宏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大富豪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宏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住所地有误,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就在高新区(且未质证),合同中虽然对管辖有约定,但是管辖法院仍然为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因此应由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是其租赁的房屋所在地,因此不属于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变更了住所,但未举证证明,因此不予采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中18.1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因此管辖约定合法、明确、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争议且无法明确,依据被上诉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综上,本案应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