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文宽申请执行康建设、潘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宽,康建设,潘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05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宽,男,汉族,51岁,巴彦淖尔市人,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康建设,男,汉族,48岁,东胜区人,个体从业者,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潘桂霞,女,汉族,43岁,东胜区人,个体从业者,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文宽申请执行康建设、潘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提级执行,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法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晓强审判员 贾 皓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