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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荆州市广艺富阳纺织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州市广艺富阳纺织有限公司,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财保29号申请人:荆州市广艺富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藕池镇果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罗贤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川店镇川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朋,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荆州市广艺富阳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荆州市广艺富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罗贤高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公安县藕池镇果园路的私有房产(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藕字第××号)为申请人荆州市广艺富阳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州市广艺富阳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对案外人罗贤高自愿提供担保的位于公安县藕池镇果园路的私有房产(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藕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