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特6号申请人:朱慧卿。申请人:夏椿英。申请人:夏海轩。申请人:衢州六合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缘),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983298-4,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竹苑小区29幢。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慧卿与申请人夏椿英、夏海轩、衢州六合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6)柯调法室字第10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慧卿与申请人夏椿英、夏海轩、衢州六合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夏椿英欠朱慧卿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7日起至本金归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夏海轩、衢州六合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夏椿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夏海轩、衢州六合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夏椿英追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刘晔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