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妙奎与周荣华、李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妙奎,周荣华,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胡妙奎。被执行人:周荣华。被告:李秋。胡妙奎与周荣华、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妙奎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周荣华、李秋下落不明,且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荣华、李秋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妙奎案款6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650元,执行费81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