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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财保7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50425512.40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425512.40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顾介彬审判员  陆玲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伟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