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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诗韵与卢珊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韵,卢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214号申请执行人:王诗韵。被执行人:卢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诗韵与被执行人卢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