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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常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甲,男,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务工,住天长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天康大道天长市国税局对面一居民楼最东侧的民房内,开设游戏机室,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小鱼机”和“五星宏辉”游戏机各一台(各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可同时供16人使用),雇用夏某、曹某为服务员,以钱币为媒介,以“上分下分”等形式,供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2015年1月19日,该游戏机室被查获。指控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游戏机室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天康大道天长市国税局对面一居民楼开设游戏机室,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小鱼机”和“五星宏辉”游戏机各一台(各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可同时供16人使用),雇用夏某、曹某为服务员,以钱币为媒介,以“上分下分”等形式,供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2015年1月19日,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常某甲经营的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并查扣了上述全部游戏机。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常某甲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夏某、盛某、常某乙、陈某、黄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涉案游戏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天长市公安局天长派出所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天长派出所关于本案查获经过及被告人常某甲到案情况说明、天长市公安局天长派出所前科调查证明、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甲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常某甲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涉案“小鱼机”和“五星宏辉”各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