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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杨伟与虞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伟,虞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0022号原告:刘杨伟。被告:虞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伟与被告虞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杨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