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杨伟与虞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伟,虞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0022号原告:刘杨伟。被告:虞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伟与被告虞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杨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