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邵秀芳与李继强、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秀芳,李继强,高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297号原告邵秀芳。原告李继强。被告高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秀芳、李继强与被告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秀芳、李继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