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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字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纪平与刘光明、保康县XX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平,刘光明,保康县XX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字9号原告张纪平(张继平),农民工。委托代理人刘元军,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3、发表代理意见,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光明,农民工。被告保康县XX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47号。法定代表人王波,系保康县XX养护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平诉被告刘光明、保康县XX养护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纪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张纪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勾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