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玉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82-1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江,董事长。被告:吴玉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玉莲总价值为人民币330万元的财产或债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吴玉莲总价值为人民币330万元的财产或者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