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永杰与被执行人高军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永杰,高军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2执2号申请执行人毛永杰,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被执行人高军乐,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申请人毛永杰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高军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1月12日我院向被执行人高军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高军乐自动履行义务交纳案款7000元,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7000元案款我院当庭兑现给申请人毛永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