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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天森车辆停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书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天森车辆停存有限公司,赵书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天森车辆停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书瑞,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天森车辆停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书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中级人民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本执行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洛阳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一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