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焦某某、张某某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2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邯郸市馆陶县。申请人焦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邯郸市馆陶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邯郸市馆陶县。邯郸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李某某、焦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为仲裁保全一案中,于2016年1月12日将申请人李某某、焦某某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在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800万元等值财产的冻结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在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实际投资或等值财产,不得自行转让、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