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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晓龙与谷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龙,谷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66号原告王晓龙,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谷新玲,女,汉族,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龙与被告谷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龙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