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晓龙与谷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龙,谷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66号原告王晓龙,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谷新玲,女,汉族,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龙与被告谷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龙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