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7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桑胜连、卢鑫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7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法定代理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立强,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桑胜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卢鑫,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桑胜连、卢鑫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8387.36万元及利息2240.72元,应收费用35308.93、案件受理费4480元、执行费822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光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梅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