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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湖南亿诚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建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亿诚投资有限公司,庄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62号楚天家园B栋1108房。法定代表人:康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亿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373号中商大厦10楼E座。法定代表人:曾建文。一审被告:庄建。上诉人湖南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亿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庄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湖南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湖南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克江代理审判员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