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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张志海与刘琪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海,刘琪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志海,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吴春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柏焕,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琪妹,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海与被告刘琪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