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曲福连与龙口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福连,龙口市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福连,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净净,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中心街**号。法定代表人:慕海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宗晓。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曲福连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