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阳小梅与雷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小梅,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600-1号申请执行人阳小梅,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电信局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雷健,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小梅与被执行人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的书面申请,需对被执行人雷健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健的银行存款38150元;或扣留、提取其38150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