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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社生、刘训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社生,刘训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社生,居民。被执行人刘训卫,居民。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滨正商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训卫在你行存款46812.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法成执行员  张志东执行员  梁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