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电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号罪犯李电安,男,汉族,1977年3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电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淮刑终字第00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电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11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邵芳、崔丽蓉,罪犯李电安、证人陶峰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电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电安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电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缴纳罚金一千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蜀山监狱的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据证实,罪犯李电安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李电安的同监区服刑罪犯陶峰的证言证实,罪犯李电安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一千元。本院认为,罪犯李电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电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