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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南城街道国窖社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南城街道国窖社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211号原告:泸州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总经理。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南城街道国窖社区。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袁国建。被告: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号。原告泸州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南城街道国窖社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