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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53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叶某发,男。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叶某发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代友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就登记结婚,结婚较为草率,婚后双方性情不合,生活也不习惯,婚后生育一女。被告常年在外务工,只顾自己不顾原告母女,且不听人劝告。原、被告已经分居三年,感情完全破裂,已无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80000元归被告。被告叶某发书面辩称:因为孩子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陈某和叶某发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2月18日结婚登记,2008年9月9日生育一女(现上小学)。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并已生育一女,该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希望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特别是被告要用心呵护、善待原告,看到自己的不足,真心经营婚姻,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对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发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代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