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松菊与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万章波人格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菊,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松菊,女,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万章波,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王松菊与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万章波人格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579元。并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万章波送达了(2016)鄂1181执字第12号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万章波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又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万章波送达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万章波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万章波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万章波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