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姚元祥与王军、张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元祥,王军,张连营,郭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18号原告姚元祥,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军,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张连营,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郭秀兰,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姚元祥诉被告王军、张连营、郭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该案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祝司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