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文金与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金,张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883号原告王文金被告张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金诉被告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文金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被告张保的具体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无法向被告张保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8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王文金。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永军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人民陪审员 饶克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承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