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黄冈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黄冈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85-2号原告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旭鸿。委托代理人孙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冈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照彬。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负责人朱少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3365元减半收取26682.5元,由原告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靖红涛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