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冉云展申请执行、李文庆、李钦、毛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云展,李文庆,李钦,毛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冉云展,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文庆,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钦,女,1985年10月30日生,中牟县。被执行人毛松山,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河南省中牟县公证处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牟证民字第535号公证书和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牟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文庆、李钦、毛松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冉云展案件款1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钦在中牟县商都大街南、经八路东、纬二路北侧东方润景小区5#楼3—402号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牟房产证字第20112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钦在中牟县商都大街南、经八路东、纬二路北侧东方润景小区5#楼3—402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牟房产证字第201129**号。二、被执行人李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钦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钦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