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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慧星与淮南市屹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星,淮南市屹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833号原告刘慧星,女,195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淮南市屹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刘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星诉被告淮南市屹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慧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星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屹峰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莉审 判 员  张霞人民陪审员  胡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