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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石兴文与韦昌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兴文,韦昌存,谢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503号原告石兴文委托代理人汤德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昌存被告谢红霞被告张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兴文诉被告韦昌存、谢红霞、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时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兴文撤回对被告韦昌存、谢红霞、张国庆的起诉。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传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