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速初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黄萍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萍,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458-1号原告:黄萍,女,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萍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莫 琳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