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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台州市黄岩晨曦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台州市黄岩晨曦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365号原告:王志强。被告:台州市黄岩晨曦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92974-2.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白湖塘村。法定代表人:陈钦杰,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志强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晨曦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573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生铁。2015年2月1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5738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欠款事实。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黄岩晨曦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志强货款20573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205738元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晨曦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8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