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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俊甫与豫西建设工程公司第二机电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甫,豫西建设工程公司第二机电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杨俊甫,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豫西建设工程公司第二机电安装工程公司原告杨俊甫诉被告豫西建设工程公司第二机电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杨俊甫起被告豫西建设工程公司第二机电安装工程公司名称错误,诉讼主体不当,经本院释明,原告杨俊甫以诉讼主体不当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杨俊甫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俊甫承担。审判员  武玉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菅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