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叙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人李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执行人李叙光,男,汉族。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叙光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中执行过程中发现李叙光在法定期限内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