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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法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利霞申请执行石蚊小、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霞,石蚊小,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法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张利霞(又名张丽霞),女,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石蚊小,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利,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利霞与被执行人石蚊小、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利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尚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