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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长河与戴志军、南平市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河,戴志军,南平市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449号原告陈长河,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郑淑平,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戴志军,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南平市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29号。法定代表人廖良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滨江中路393号。代表人池仕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河与被告戴志军、南平市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长河以鉴定时机未成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长河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