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3号原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聂某某,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广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立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