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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3号原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聂某某,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广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立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