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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俊与刘家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刘家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99号原告:刘俊,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栾美彬,农民。被告:刘家全,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与被告刘家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