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立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洪银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郭洪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立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市洪银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郭洪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639号原告山东立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杨宗立,董事长。被告临沂市洪银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董家朱许村俄黄路636号。法定代表人郭洪银,总经理。被告郭洪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立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洪银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郭洪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杨宗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杨宗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