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与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5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海萍,局长。被执行人: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孙雅琼。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6月占用辛店街道安里村土地2100平方米建设塑料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淄国土罚字[2015]第71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经审查认定,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5]第71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淄国土罚字[2015]第71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0日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授权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鲁高法办[2014]9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及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于本行政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由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办事处于本行政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实施拆除完毕,并函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锦庆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琨审判员  于洪美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立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