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初字第0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世弸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弸,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472号原告郭世弸。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原告郭世弸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河北区意式风情区即博爱道原居民,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向被告申请公开博爱道地区基础设施工程这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意式风情区拆迁���与委托实施拆迁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但被告以“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为由不予公开。故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请求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经核查,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局公开职责,故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1、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意式风情区拆迁人与委托实施拆迁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分别作出三份不同编号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故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共涉及三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从诉的要素看,本案三个行政行为内容不同,构成三个不同的诉。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不能将多个不同的诉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查。本案原告将三个不同的诉立为同一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世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房琴审 判 员 杨德润人民陪审员 赵健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正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