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少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少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娟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