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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少辉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120号起诉人:罗少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1X,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2016年1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罗少辉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原是曲仁矿务局格顶矿的工人、干部,1992年突然接到免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的通知,之后起诉人一直没有班可上,也没有工资可领。2015年12月,起诉人上访后才得知矿里在1993年4月作出了对起诉人除名的处理。该除名处理没有告知起诉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起诉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曲仁留守处对起诉人的除名行为及为起诉人办理医保社保退休养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罗少辉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起诉的“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曲仁留守处”是法律规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本院告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补正,故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况且,起诉人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起诉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少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