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5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周某,男,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