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郑胜平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0号罪犯郑胜平,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鲤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胜平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49003.75元赔偿被害单位。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胜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四分,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共入账13150元,月均入账547.9,此次减刑仅履行财产财产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胜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综合考虑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胜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