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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潇潇与余仁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潇潇,余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吴潇潇。被执行人:余仁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03年3月8日作出的(2003)舒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仁和所有的银行存款56000元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安龙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