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潇潇与余仁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潇潇,余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吴潇潇。被执行人:余仁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03年3月8日作出的(2003)舒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仁和所有的银行存款56000元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安龙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