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生莲与祁建福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生英,祁建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督7号申请人李生英,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香卡村村民。被申请人祁建福,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小疙瘩村村民。申请人李生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祁建福给付申请人李生英工资款622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祁建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生英工资款6223元,并承担本次支付令的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忠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