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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生莲与祁建福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生英,祁建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督7号申请人李生英,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香卡村村民。被申请人祁建福,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小疙瘩村村民。申请人李生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祁建福给付申请人李生英工资款622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祁建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生英工资款6223元,并承担本次支付令的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忠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力 来源:百度搜索“”